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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:纺织品和服装》 由强制转为推荐性

发布时间: 2017-03-02 作者:admin 浏览:5639次

     从纺织服装业界获悉,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,印发了11224项强制性标准和2066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的整合精简结论。其中,GB5296.4-2012《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:纺织品和服装》、GB9994-2008《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》、GB 1103.3-2005《棉花天然彩色细绒棉》、GB19635-2005 《棉花长绒棉》四项国家标准由强制性转化为推荐性。
     对于许多企业所疑问的GB5296.4-2012《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:纺织品和服装》转化为推荐性标准是否意味着对产品标注标识的管理放松,纤维含量和执行标准可以不标的问题,业界人士指出,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产品的标识内容,即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,并符合以下要求: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;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;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,需要标明产品规格、等级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,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;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,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,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等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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